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推進依法治校,大力實施教育現代化工程,強化學校內部管理,積極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小學管理規程》(1996年)、《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2017)等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開展的行知文化研究和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南京市小市中心小學,隸屬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
學校地址(一校兩址)東校區:南京市鼓樓區和燕路12號;
西校區:南京市鼓樓區小市新村451號。
學校性質:全日制公立省級實驗小學,學制六年。
第三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陶行知教育思想為引領,以“設施高標準,管理高水平,教學高質量,辦學創特色”為學校的辦學目標;以培養“全面發展有特長,自主創新強素質”的學生為學校的育人目標;以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重視學生創新意識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為目的,著眼學生“核心素養”培養,努力將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學校辦學宗旨。
第四條 辦學特色:辦“活”的教育,讓人人發展。
學校辦學理念:“才藝啟智,合力育人”
學校管理理念:“真心投入,真情融入,真愛深入”
激勵語:“同心、同行、同樂、同發展”
第五條 學校的校訓:“天天進步”
學校的校風:“知行合一”
學校的教風:“博學 樂教 教學做合一”
學校的學風:“勤學 樂學 活學”
第六條 學校規模為30個教學班,每個年級5個班,學生數為1300人左右。教師數為78人左右(上下不超過3人)。
第七條 學校注重發揮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方面示范和輻射作用,積極擴大相互交流,提高學校的知名度及辦學效益,充分服務于社會,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八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節 校長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教師聘任制,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制,依法治校責任制。校長由鼓樓區教育局任命,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和法人代表。
第十條 校長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班子成員的集體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遵守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依法進行的督導評估、檢查及監督。
(三)組織領導學校全面工作。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主持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遵循教育規律,全面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四)加強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強化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充分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為他們的政治進步、業務進修、繼續教育提供條件。努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教育教學規律,保證辦學質量穩步提高。
(五)不斷加強校園、校舍建設,提高現代教育技術裝備和應用水平,不斷提高學生全面發展的物質基礎。
(六)關心教師生活,不斷改善師生工作和學習的環境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潔勤政,為人師表,以身作則,開拓進取。離任時,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十一條 校長的權利:
(一)決策權。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學校教育、教學和重大行政事務行使決定權。
(二)人事權。從學校的需要和實際出發,有權按規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層干部和教職工并安排其校內工作。
(三)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和其它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干部、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錯誤或工作中出現事故的干部、職工依據權限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四)財經權。學校財務在校長領導下,實行一支筆批核。
第十二條 副校長由鼓樓區教育局經考核后聘用,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節 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三條 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內容是研究貫徹落實學校工作計劃,檢查總結計劃的執行情況。
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其成員為校級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和少先隊主要負責人。
第三節 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 學校設教導處、教科室、總務處、德育處、信息中心等職能部門。教導處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的組織開展和管理工作;教科室負責學校教育、教學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總務處、信息中心等部門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工作。各職能部門實行主任負責制。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校長聘任。
第四節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貫徹《小學德育綱要》,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機構。完善德育工作隊伍和德育工作網絡,重視少先隊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六條 執行國家編制的課程綱要和課程計劃,以實施素質教育為核心,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
第十七條 學校以年級組為單位實行層級管理,各年級設年級組長一名,負責組織協調年級組師生的教育教學和相關活動。學校還以學科為單位設立語文、數學、英語、綜合四個教研組及相關備課組,分學科設組長一名,教研組作為教師集體進行教育教學研究的組織,重要的職能就是要積極貫徹落實和執行學校工作計劃,開展好校本教研活動。年級組長和教研組長等由教導處提議,校長聘任。
第十八條 學校以班級作為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責任,并負有協調本班級各學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系的責任。
第十九條 加強教育教學常規管理,規范教學行為,提高教學質量。突出抓好備課、課堂教學、作業批改、課外輔導和教學質量監控等環節的管理。倡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積極踐行陶行知的“六大解放”思想,充分尊重學生個性特點,把時間和空間還給學生,發揮小先生制在教學中的運用。
第二十條 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內外活動,以活動為載體培養學生自主創新精神和社會實踐能力。
第二十一條 認真管理和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文體器材等,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檔案室,推動檔案工作整體建設。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為教育教學提供有效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運用自我評價、同行評價、學生評價、家長評價等方式,科學有序地組織好教學質量評估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校務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等,構建學校、家庭、社會為一體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網絡。
第五節 教育科學研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科研強校,重視和發揮好教育教學科研的引領作用,積極進行研究和實踐,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升學校內涵。
第二十六條 制定和修訂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評價制度和激勵制度。逐年增加對教育科研的投入,專款專用。對指導和承擔課題研究并成果顯著的研究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的獎勵。定期舉行優秀教育科研成果總結和展示,做好教育研究成果的匯編。
第二十七條 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定期開展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宣傳、教育教學信息交流和咨詢活動,促進教師人人愛研究、人人會研究。
第二十八條 積極爭取省、市、區教育教學研究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指導、幫助,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發揮教育科研對教育教學的指導和服務功能。
第六節 總務后勤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總務后勤工作必須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堅持其服務性原則和實效性原則。
第三十條 遵守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持勤儉辦學,杜絕鋪張浪費。
第三十一條 嚴肅收費紀律,規范收費行為,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收費。
第三十二條 制訂校園建設整體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在校園文化的打造上凸顯行知文化,營造良好育人環境,建立適合學生動手動腦的實踐基地。
第三十三條 加強公費醫療、計劃生育、衛生工作及學校食堂的長效管理。不斷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規范食堂管理,重視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條 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設備、物資用品等統一建立好賬目,分級管理,責任到人,提高使用效率。保證學校校產不流失、不浪費。
第三十五條 切實加強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建設和完善好校園監控和報警系統,定期對校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檢查,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證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組織對學校教育實施政治領導,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定,支持校長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其在學校的主要職能包括:
(一)切實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努力提高黨員的素質,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二)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校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保證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
(三)對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決策,支持校長充分行使好職能。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的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等。
(四)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干部的教育、培養、考察,監督校長對干部任職的提名。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做好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統戰工作,進行民主協商。
(七)做好校內離、退休教師的工作,發揮其余熱。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靠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實行校務公開的基本途徑。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辦學思想、發展規劃、學校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有權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和處分、免職等,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三)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
(四)討論并向校長送交教職工提出的各種提案,及時反映群眾意見,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家庭、社會參與學校管理、有序表達利益訴求的組織與渠道之一,是校長負責制的補充和完善。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三方面代表組成:校方代表3人;共建單位、社區代表3人;家長代表3人;共計9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主持召開校務委員會會議。推選校外代表1人任副主任委員。校務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務委員會的工作內容主要有:
(一)宣傳和協調。宣傳學校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協調社會各方面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為學校發展和學生培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咨詢和建議。提供社會對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學校管理和學生教育的建設性意見,反映學校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和決定。對有關學校發展、學生管理和涉及家長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相應決定。
(四)評議和監督。對學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實施素質教育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議,對審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務公開的基本內容為:學校辦學方向、規劃和教育教學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學校重要財務收支情況和教職工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四十條 學校接受社會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教師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自覺按照《教師日常行為規范》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服從領導。
第四十二條 以陶行知的“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的奉獻精神為核心加強教師師德建設。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及相應的學歷,校長根據編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師。教師應當嚴肅工作紀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病事假調課制度。衣著整潔,舉止文雅,談吐文明,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崗位責任制、績效工資考核、崗位設置等制度。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認真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自覺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教師,依據《教師法》,結合學校《聘用合同制實施方案》、《獎懲條例》予以處理。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學校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建立《教師申訴制度》,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改善教師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福利待遇;定期組織教師參加文娛、體育和參觀培訓學習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德能勤績”的綜合考核,實施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充分落實好評優評先工作。學校注重抓好教師繼續教育和骨干教師的培訓,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取得教育教學教科研成果的教師,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八條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招生或轉學取得本校學籍者,即為本校學生,并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生干部實行定期競選制,使每一個學生的組織能力都得到鍛煉與提高。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學生和在學校、家庭、社會各項活動中表現出色的學生,學校均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學校應充分發揮少先隊組織對兒童的教育作用,開展各種形式的寓教于樂的活動,搞好少先隊陣地建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切實有效地貫徹《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使他們逐步達到行為規范的要求并成為自覺的行動。
第五十一條 以陶行知先生倡導的“六大解放”等思想為指導,加強班集體建設,指導班級制定公約。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通過社會捐助、政府減免、學校資助等多種形式提供幫助,不讓其輟學,確保困難學生享受受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擁有下列權利: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及教師工作;接受平等教育,對教師教育、評價不公正的事情有權在校內向校長提出申訴,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定期組織學生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保障學生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的權益以及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規范行為,尊敬師長,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勤學善思,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立志成才;文明守紀,不隨地吐痰,不亂拋紙屑和雜物,不亂寫亂畫,不損壞綠化,不浪費糧食,不講粗話臟話;維護學校聲譽,積極參加集體活動,為學校增光。
第五十五條 以陶行知先生的“生活教育”理論為指導,圍繞“活教育”開展系列主題教育活動,每年定期開展“禮儀教育”系列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鼓樓區教育局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需要修改,應提交學校行政會議審議決定,報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經鼓樓區教育局備案,方可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室。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備案之日起執行。
南京市小市中心小學
2018年12月8日修訂